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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不力慢作为

等级:1 级 张海兵
7天前 41

江苏盐城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不力“慢作为”

我是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兴民村四组村民,现住亭湖区港澳明珠北苑11号楼505室,名叫张海兵。今天向中央政法委最高院中纪委省高院、市中院领导等媒体反映江苏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工作过程中执行不力,工作流于形式走过程,使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了“空白判决”和“法律白条”。

投诉人判决于2024724日即为生效,被投诉人张海东也没有提出上诉等程序,即判决书在法上已经生效。202549日投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申请执行,可是,盐都区人民执行局总以张海东无法查找为由,致使该执行案件敷衍搪塞,工作玩忽,借词推责,使投诉人的借款纠纷得不到及时执行到位。为了维护投诉人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精神,请求上级法院及纪委部门领导对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工作执行不力予以监督处理,使投诉人生效的法律文书真正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应有的价值。

 被投诉人张海东于201910月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投诉人借款,并于202047日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张海东今向张海兵借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使用至2020630日,借款人张海东,可是到期后,被投诉人未按约定的条据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故意转移卖掉房屋而逃避还款,投诉人多次索要无果,结果手机不接,信息不回,无奈便主张权利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4724日(2024)苏0903民初1331号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第一款对被投诉人张海东实施强制执行,进行资金划拔。投诉人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投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实行限制有关规定》精神,实施对被投诉人张海东实施消费限制,财产限制,行为限制,冻结查封,发布悬赏公告等强制措施,并进行拘留和网上通辑。然而,近两年多来,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上“打太极”和“甩锅”,执行局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态度消极,缺乏主动性,对执行工作不积极推进,拖延执行进度,执行懈怠,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执行案件缓慢、拖拉、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投诉人生效的法律文书完成执行任务,没有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作为,不采取查找线索,不采取财产强制措施,处于消极执行状态,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有关规定依法办事。现根据20261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新规定《拒执罪意见》及《民诉法执行程解释》等规定,请求对被投诉人实施通辑,查找、查封财产、拘留等强制措施,使投诉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兴民村四组

现住址:亭湖区港湾明珠北苑11号楼505

                               张海兵

身份证号:3291……4337

手机:13770017379

0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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