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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攥着59年判决书闭眼:62年清白,求您帮他赢过1份假文件》

等级:1 级 江上风清
1月前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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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攥着59年判决书闭眼:62年清白,求您帮他赢过1份假文件》

各位网友,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刘小平,此刻我面前摆着两样东西:一样是1964年云阳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纸边磨出毛边,红漆公章晕开一小片;另一样是2006年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意见》,纸很新,却把我爸刘美祥的人生改得面目全非。我爸走了半年,临终前攥着那份旧判决书的手还在抖,嘴贴我耳边问:小平,我没做错事,对不对?”——今天我来替他等一句,求您帮我把声音传出去。

一、29岁那年雪天:法院还没判,他就被当罪犯赶出门

1963年,我爸29岁,是云阳县南溪粮站最年轻的干部。这话不是我吹,云阳县档案馆《南溪区粮站1963年财贸职工登记花名册》上,刘美祥三个字旁边,经办人刘云魁的蓝黑钢笔字写得清清楚楚:粮点管理员,月工资18元(出纳员证明实发工资24元,其中干部津贴6提为干部”——那行字旁边,还盖着粮站的红圆章,章油渗进纸里,几十年都没褪。

变故是塔棚公社岩弯大队农民柯发政闹出来的——这份(63)南刑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柯发政1961年刚当上生产队长,转年就因盗窃私分600斤谷子、160斤包谷被撤职,可他转头就犯下了破坏军人婚姻罪。他抛弃发妻后,勾搭上现役军人郑和民的未婚妻龚兰英,长期通奸致使对方受孕,为了掩盖丑事,竟通过熟人朱兴奎将龚兰英给了我爸。我爸那时一门心思扑在粮站工作上,根本不知其中隐情,只以为是同事介绍的对象,稀里糊涂被卷进漩涡。直到法院传他做笔录,他才知道自己成了柯发政的挡箭牌1964417日判决书下来时,我爸特意跑20里路去取,回来举着纸浑身发抖地笑:你看,法院写着刘美祥无违法参与行为,严肃批评教育后’”——那页纸我现在还留着,无违法三个字被他用拇指摸得发亮,边角都起了毛。

可早在判决书生效前整整一年,1963428日,粮站站长刘云奎就堵在我爸办公室门口,连解释的机会都不给:你被清退了,明天就搬走。我爸急得拍桌子:法院还没判!我根本没做错事!站长只丢下一句上面说的就转身离开。当天下午,出纳孙树英红着眼圈来扣工资,塞给我爸一张纸条,上面是她歪歪扭扭的字:领导逼我收你48元工资(12月、1月两个月),不然就扣我工资”——这张纸条现在还在我手里,孙阿姨的笔迹洇成了淡褐色。后来我查到粮站财务台账,果然写着“428日收回刘姓职工工资48,可明明我爸还在正常上班,所谓清退全是柯发政为脱罪找人运作的栽赃手段。

搬离那天飘着雪,我爸抱着铺盖卷站在粮站门口,雪粒子打在脸上。他对着办公楼喊:我刘美祥没做错事!喊声被风吹散,只有传达室的大爷朝他叹口气,递了杯热水。后来他跟我说,那杯水凉得特别快,就像他手里的饭碗。

二、2006年的1份假文件,把清白砍成黑历史

1982年到2006年,我爸跑了24年信访。他不图补发工资,就想让粮站、让信访办说一句你当年没做错。那些年,他不知磨破了多少双鞋子,后来腿不行了,就拄着拐杖跑,信访办的门槛都快被磨平了。20064月,重庆市信访办终于给了回复——《渝府信访复核字〔2006262号意见》,我爸捧着文件读,手越抖越厉害,最后哇地一声哭了:他们怎么能瞎写?

这份文件像一把刀,三刀就把我爸的人生劈碎了:

第一刀,改罪名——明明法院判无违法,它偏写刘美祥因破坏军人婚姻被清退,把证人写成了罪犯;

第二刀,改身份——档案馆花名册写着提为干部,24实发工资,它硬说临时雇请人员,月工资18,连6元干部津贴都给抹得干干净净;

第三刀,改履历——我爸1958年在国营咸池铁厂当车间主任,1958年万县地区工业局的批复清清楚楚写着咸池铁厂为地方国营企业,云阳县工业局花名册还有他的任职签字,可这份文件却说咸池铁厂是集体企业,刘美祥非国营职工

最让人心寒的是,我爸把孙树英的扣薪纸条、档案馆的花名册复印件全交上去了,可262号意见里只轻飘飘写了一句粮站无相关记录。我们去问信访办的人你们查过档案馆吗?,对方头都不抬:文件就这么定的。”——合着我爸跑了24年,交的全是空气

三、中央督办都没用?62年的公道,被“3天流程堵死

我爸从29岁等到92岁,眼睛花了就用放大镜看档案,耳朵聋了就扯着嗓子跟信访办的人说。20225,我们把材料递到中央巡视组,工作人员看完判决书红了眼,说这案子我们管,一定交办结果苦等半年,等来的是云阳县发改委一份满是错别字的忽悠文件;20259又向中央来重庆市的巡视组递交了申请,同时向国家信访局提交了《重启申请》——我以为,中央和国家的督办,总能给我爸一个说法。

可我等来的,是一场比假文件更荒唐的流水线操作

1018日,国家信访局系统显示已转交重庆市信访办

1020日,重庆转云阳,连24小时都没到;

1021日,才3天!云阳县发改委直接给我寄来《不再受理告知书》,理由还是那句依据262号复核意见,不予受理

我打电话质问,一个同志不耐烦地说:巡视组还有别的要紧事,你这先放放。”——我爸的一辈子,在他们眼里就不是要紧事?中央的督办,在他们这儿就成了挡箭牌

2025225日,我爸走了。他床头堆着一摞信访材料,最上面的262复核意见被他撕出了一道口子,下面压着的判决书却平平整整。弥留之际,他攥着我的手说:小平,党和国家的规矩,是不是到不了云阳?我攥着他冰凉的手,说能到,一定能到”——可我现在怕了,我怕我骗了他。

四、求您帮个忙:让92岁的他,别带着委屈下葬

今天我把这些发出来,不是要撒泼,是想求屏幕前的您,帮我做3件小事——这是我爸62年的清白,也是我对他的承诺:

1. 帮我转发+@:请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国家信访局 @重庆发布 @云阳发布,问问他们:1份造假的文件,凭什么压过1份生效的判决书?中央的督办,凭什么变成纸面流转

2. 帮我留句言:哪怕只写帮顶”“求公道,也能让更多人看到——让云阳的同志知道,老百姓的冤屈,不是捂就能捂得住的;

3. 帮我扩散证据:我把所有铁证打包在了百度云(链接: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刘美祥冤案核心证据包.7z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a4qf_P9bddVgJ-k8yZh4vg?pwd=7598 提取码: 7598

--来自百度网盘超级会员v9的分享),里面有判决书扫描件、档案馆花名册照片、孙阿姨的证言——欢迎所有人查档验证,我没说一句瞎话。

我爸等了62年,没等到那句你没做错。现在他躺在土里,我替他等。麻烦您帮我把声音传得远一点,再远一点——让他在天之灵知道,他的清白有人记着,他等的公道,有人在替他要。

谢谢每一位帮顶的朋友,谢谢你们让我知道,我不是一个人在扛。

我爸等了62年没等到的公道,我想替他等下去。麻烦看到这篇帖子的朋友,帮我顶一顶——让我爸在天之灵知道,他没做错事,有人记得他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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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级:1 级 江上风清 楼主 1月前 只看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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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渝府信访复核字〔2006〕262号)七大致命违法情形
    关联文件:云阳县人民法院(63)南刑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1964年4月17日作出)
    核心结论:262号复核意见书存在“编造事实、曲解司法、隐匿证据、违法适用依据”等七大违法情形,且与生效刑事判决书直接冲突,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违法情形
    1:编造犯罪关联,直接篡改生效刑事判决的主体认定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称:“1963年12月18日,申请人因破坏军人婚姻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准再犯,后申请人离开该粮站”,将刘美祥列为“破坏军人婚姻案的责任主体”,以此合理化粮站清退行为。
    2.铁证反驳(以(63)南刑字第30号判决书为核心)
    云阳县人民法院(63)南刑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明确:
    ○破坏军人婚姻的唯一责任主体是被告柯发政,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美祥属于“关联人员”,仅被“严肃批评教育”,未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主体,也无任何处罚性结论。
    262号意见刻意混淆“关联人员”与“违法主体”,直接篡改刑事判决的核心主体认定。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诉讼法》(2004版)第五十四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同时违背“行政行为应以生效司法文书为事实依据”的基本行政法理。
    2:颠倒时间顺序,掩盖“未审先判”的程序违法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将粮站清退时间表述为“法院判决后申请人自行离开”,暗示清退行为合法。
    2.铁证反驳
    ○(63)南刑字第30号判决书的作出时间为1964年4月17日;
    ○云阳县南溪粮站清退刘美祥的时间是1963年4月(原出纳孙树英证言、粮站工资台账佐证),早于判决生效时间1年。
    262号意见通过颠倒时间顺序,掩盖粮站“未审先判”的违法清退行为。
    3.违法依据
    违反《信访条例》(2005版)第三十九条“复核机关应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程序合法性”,属于“故意隐瞒程序违法事实”的程序失职。
    3:隐匿干部档案,编造“临时雇请人员”身份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称:“依据申请人最后工作的云阳南溪区粮站花名册的记载,申请人也系雇请人员”,否定刘美祥的干部身份。
    2.铁证反驳
    云阳县档案馆《南溪区粮站1963年财贸职工登记花名册》明确记载:
    “刘美祥,岗位:粮点管理员,月工资:18元(注:出纳员证明实发24元,含干部岗位津贴6元),调整安排意见:提为干部。1962年3月至8月担任粮点负责人长达半年之久。
    262号意见刻意隐匿该档案,编造“临时雇请”的虚假身份。
    3.违法依据
    违反《档案法》(1987版)第二十四条“隐匿、伪造档案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违反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的合法性要件。
    4:漠视扣薪新证据,拒绝核查即剥夺劳动报酬权
    1.262号意见错误处理
    对刘美祥提交的“原粮站出纳孙树英《关于扣缴工资的证明书》”(证明1963年4月被强行扣回48元工资),仅以“粮站无记录”为由驳回,同时以“身份不成立”为由拒绝补发劳动报酬。在云阳县信访办的复核意见“......要求对其按国有企业正式工人连续计算工龄或作退休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还刻意追加表述为“现申请人要求恢复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身份、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补办有关退休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不能支持”!
    2.铁证反驳
    ○孙树英证言:“刘美祥1962年12月至1963年1月工资已发,2-4月工资未发”;
    ○《劳动法》(1994版)第五十条明确“劳动者提供劳动即享有报酬权”,刘美祥1963年2-4月的劳动事实有粮站《值班记录》佐证。
    3.违法依据
    违反《信访条例》(2005版)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新证据应核查”,同时违反《宪法》第四十二条“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曲解政策文件,否定咸池铁厂的国营属性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引用1991年万县地区劳动局《关于印发我区大办钢铁时期铁厂企业名单的通知》,称“云阳国营铁厂仅江口铁厂,申请人称咸池铁厂是国营企业无依据”。
    2.铁证反驳
    ○1957年《四川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国营企业由地区工业局审批确权,劳动局仅负责用工登记”;
    ○1958年万县地区工业局《关于设立咸池铁厂的批复》明确咸池铁厂为“国营企业”,刘美祥任车间主任的记录载于《咸池铁厂干部花名册》。
    262号意见混淆“确权主体”,用劳动局的“补登名录”否定工业局的“确权批复”。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违法行政行为。
    6:未听取信访人陈述,违背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
    1.262号意见程序缺失
    意见全文未提及“听取刘美祥陈述事实、质证证据”的过程,直接作出维持原处理的结论。
    2.法律要求
    《信访条例》(2005版)第三十九条明确“复核机关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此为行政复核的强制性程序义务。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属于“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
    7:违法设定“终结意见”,剥夺合法救济权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称“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实质剥夺刘美祥的后续救济权利。
    2.法律冲突
    行政行为的“终结效力”以“行为合法”为前提,而262号意见本身存在多项违法情形,无权设定“终结效力”;同时《信访条例》(2005版)未赋予复核意见“绝对终结”的权利,信访人对违法复核意见仍享有救济权。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诉讼法》(2004版)第四十一条“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属于“剥夺公民救济权”的违法情形。
    二、最终结论
    《渝府信访复核字〔2006〕262号复核意见书》与生效刑事判决书直接冲突,且存在“事实造假、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等七大违法情形,完全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该复核意见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对刘美祥的信访事项重新开展实质核查。

  • 等级:1 级 江上风清 楼主 8天前 只看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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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离中央八项规定之“最”:云发改信初字

    2022】5号文书的作风失范与精神背离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明确要求“改进调查研究”“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文稿发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2022年12月29日云阳县发改委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云发改信初字【2022】5号),却从“文风、调研、责任、宗旨”四个维度,全方位背离八项规定精神,其敷衍程度之深、作风之漂浮,在基层行政文书中堪称“最”,直接让老党员刘美祥的60年冤案纠错之路再添堵点。

     

    一、文风荒诞:违背 “严格文稿发表” 要求,公文沦为 “错别字合集”

    八项规定明确提出 “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这份盖有县级发改委公章的正式文书,却充斥着低级错误,暴露对 “文稿质量” 的漠视:

    1、 核心术语错漏:将 “材料” 错写为 “财料”(遍查《现代汉语词典》《公文写作规范》无此词,360 百科亦未收录),将 “正式职工身份” 错写为 “正式职务资工身份”—— 作为回应群众信访的法定文书,连关键表述都存在错别字,既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用语应当准确、规范” 的规定,更背离八项规定 “严格文稿发表” 的基本要求;

    2、  时间表述模糊:以 “孙树英已于近年过世” 回避具体年份,既未核实孙树英确切去世时间,也未说明 “近年” 的时间界定 —— 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本质是用 “模糊化处理” 掩盖调查不力,与八项规定 “实事求是、精准务实” 的作风要求完全相悖;

    3、  审核流程虚设:从拟文、校对、复核到审核用印,多环节均未发现错别字与语病,说明云阳县发改委 “公文审核机制” 形同虚设,完全未落实八项规定 “强化责任把关” 的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 “文风体现作风”,这份满是错误的文书,背后是基层部门对群众诉求的敷衍、对行政程序的轻慢。

     

    二、调研空转:背离 “改进调查研究” 精神,核查沦为 “走过场”

    八项规定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真正了解群众所思所想”,而云阳县发改委的 “调查核实”,却全程脱离实际,沦为形式主义: 1调查方向刻意跑偏:刘美祥诉求 “追查工资下落”,核心证据应来自粮站财务档案(如 1963 年《现金日记账》)、社保部门存档的职工信息(曹连鹏等三人的退休档案)。但发改委仅 “派人到档案馆查证”,刻意回避 “企业退休职工档案存于社保部门” 的常识 —— 这种 “选易弃难” 的调查,本质是不愿触碰核心问题,违反八项规定 “深入实际、解决问题” 的要求;

    2、 关键证据故意漠视:刘美祥已从县档案馆复印出 1962 年《南溪粮站财贸职工登记花名册》(明确其 “拟提干、工资 24 元 / 月”),而发改委却称 “档案馆无此类原始资料”—— 同一档案馆,群众能找到的档案,行政部门却 “查无结果”,要么是调查人员 “走马观花” 未认真查找,要么是刻意回避对刘美祥有利的证据,两种情况均背离八项规定 “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的调研精神;

    3、 证人核查敷衍了事:对在世的曹连鹏,仅以 “年事已高、记忆混淆” 为由终止核查,未尝试结合档案资料(如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辅助回忆,也未询问其家属或同事 —— 这种 “一拒了之” 的调查方式,与八项规定 “耐心细致、深入群众” 的要求形成鲜明对比,完全未考虑刘美祥 “60 年等一句真相” 的迫切心情。

      

    三、责任空转:违反 “严肃工作纪律” 规定,履职沦为 “甩锅游戏”

    八项规定强调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而云阳县发改委在这份文书中,却将 “履职责任” 完全甩给 “客观困难”,回避主观不作为:

    1、  “人过世” 甩锅:将孙树英过世作为 “无法查证工资问题” 的理由,却忽略孙树英 2006 年已出具书面证言(明确 “48 元工资被刘魁勒令收回”),且该证言已提交给中央第8巡视组 —— 发改委既未核实证言真实性,也未追查工资收回后的财务去向(如粮站是否入账),反而用 “人不在了” 搪塞,本质是推卸 “核查历史遗留问题” 的责任;

    2、   “记忆差” 推诿:对曹连鹏 “记忆混淆” 的情况,未启动 “档案佐证 + 多方印证” 的核查方案,反而直接终止调查 —— 这种 “遇到困难就退缩” 的履职态度,违反八项规定 “敢于担当、善于作为” 的要求,也让刘美祥 “比对曹连鹏等人提干时间” 的核心诉求落空;

    3、   “惯例” 回避创新:沿用 2006 年重庆市信访办的错误复核意见(错记刘美祥开除时间、否认其正式职工身份),未结合新发现的档案证据(1962 年花名册、孙树英书证)重新核查,美其名曰 “遵循先例”,实则是不愿打破 “基层闭环” 的懒政 —— 这与八项规定 “解放思想、勇于纠错” 的要求完全背离。

     

    四、宗旨背离:偏离 “密切联系群众” 核心,回应沦为 “冷漠告知”

    八项规定的根本宗旨是 “密切联系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而这份文书从始至终未站在刘美祥的角度考虑问题,暴露 “官本位” 思想严重:

    1、 回避核心诉求:刘美祥的首要诉求是 “追查 48 元工资下落、返还欠薪”,而文书仅用 3 句话带过,既未说明 “工资是否被收回”,也未解释 “为何停发 3 个月工资”,反而重点强调 “你属于临时雇佣人员”—— 这种 “避重就轻” 的回应,本质是漠视群众 “生存权、劳动权报酬权”,与八项规定 “以人民为中心” 的宗旨完全相悖;

    2、  阻断救济渠道:文书仅告知 “不服可 30 日内申请复查”,却未提供复查申请的具体流程、联系方式,也未说明 “若县信访办不受理该怎么办”—— 这种 “形式上告知权利、实质上阻断渠道” 的做法,让刘美祥在 88 岁高龄、罹患阿尔茨海默病的情况下,再次陷入 “信访无门” 的困境,背离八项规定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的要求;

    3、  缺乏人文关怀:通篇未提及刘美祥 “60 年信访、身患重病” 的实际困难,也未表示 “将进一步核查” 的态度,反而用 “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的冰冷表述施压 —— 这种 “官气十足、缺乏温度” 的回应,与八项规定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 的要求形成强烈反差。

     

    五、“最” 的本质:八项规定精神在基层的 “空转” 警示

    这份文书之所以堪称 “最背离八项规定”,核心在于它不是 “偶然失误”,而是基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 “典型标本”:

    —— 它让八项规定 “改进调查研究” 沦为 “走过场式核查”;—— 它让 “严格文稿发表” 沦为 “错别字公文”;

    —— 它让 “密切联系群众” 沦为 “冷漠甩锅”;

    —— 它让 “反对形式主义” 沦为 “形式主义本身”。

    正如 2023 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意见》所强调的 “坚决纠治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基层治理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云阳县发改委这份文书的问题,绝非 “文书质量” 那么简单,而是基层部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漠视、对群众利益的轻慢。若任由这种 “作风漂浮” 的行政行为存在,不仅会让刘美祥这样的冤案当事人寒心,更会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纠正这份文书的错误,不仅是修改几个错别字、重新核查一次档案,更要让基层部门真正把八项规定精神刻在心里、落在实处 —— 让 “改进调查研究” 成为自觉,让 “群众利益” 放在首位,让 “实事求是” 成为行政底色,这才是对老党员刘美祥 60年冤屈最好的回应,也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最好的践行。

  • 等级:1 级 18039979130 8天前 只看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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